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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一五”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15 作者:

 

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一五”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纪发〔2006〕17号)

各县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目前,我市“十一五”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已陆续启动。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合肥市“十一五”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十一五”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要按照本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监察局


                                                        2006年5月18日

 

合肥市“十一五”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制,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环境项目及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派出机构,发展计划、规划、土地、环保、建设、房产、财政等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涉及本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负有领导和协调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对本行政辖区内拆迁、安置工作领导不力、责任制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安置政策、法规,在拆迁、安置中野蛮操作,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未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履行公布、公示程序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
    (六)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经费不及时足额发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发展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环保等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组织实施有关评审、审查、审核、审批及检查、验收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一)违反规定,受理、评审、审核、审批投资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投资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规费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对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不力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投资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或增加审批计划外工程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应当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项目监理制的;
    (九)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竣工后三年内须返工、进行重大维修的;
    (十一)无特殊原因,建设项目未按期竣工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工程建设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执法监督不力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执法检查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社居委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违反规定,干扰、妨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应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追究责任者的责任;需对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投资项目责任追究通知

 

 

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各县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各开发区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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