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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机关 开展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 考核办法和加分细则的通知
(合纠办〔2005〕13号)
各参评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97号)要求,现将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效能评议实施细则》、合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合肥市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应用能力考核实施细则》(暂行)、合肥市招商局制定的《合肥市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测评实施细则》和合肥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2005年市政府机关开展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的加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考核办法和加分细则的解释权由制定单位负责。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效能评议实施细则
为落实好“三个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在全市行政效能建设评议中,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情况实施评议,考核分为10分。实施细则如下: 一、窗口单位领导重视情况(2分) 1、窗口单位领导每周到窗口工作累积时间不少于4小时(0.5分); 2、窗口负责人必须由单位中层领导干部担任,窗口两人以上的窗口负责人须长驻窗口(1分) 3、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不能随意调换(0.5分); 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收费项目进“中心”情况(1.5分) 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中心”受理、办理(1分); 2、行政收费项目除市政府批准外,一律在“中心”结算窗口交纳(0.5分)。 三、窗口授权情况(2.5分) 1、窗口要做到既受理,又办理,凡不需现场勘测、专家论证或不涉及上级机关许可的项目一律在窗口直接办理(1.5分); 2、需现场勘测或专家论证的项目由窗口负责人组织、协调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测、评估、论证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1.0分) 四、窗口服务情况(4.0分) 1、严格执行三级联动、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制等审批制度(1分); 2、严格在承诺时限内办结(1分); 3、窗口工作须严格遵守窗口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1.5分); 4、窗口要有规范的办事指南、告知单,做到公正廉洁,阳光操作(0.5分)。 五、对以下情况酌情加分或减分(在加分中,其考评总分不超过10分;在减分中,其考评总分不低于0分) 1、被“中心”年终评为先进窗口的,加1分(10分封顶); 2、窗口或工作人员被有效投诉的,每次减0.5分; 3、窗口或工作人员被媒体曝光或中心管委会通报批评的,减1分; 4、在“中心”向办事者发放问卷调查中,服务处于最后一名的,减1分; 5、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减2分。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五年十月八日
合肥市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应用能力 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通知》(合政[2005]97号)精神,结合参评单位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工作由基础网络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服务社会、公众和办文办公,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三个方面内容组成,考核总分值为10分。 一、基础网络建设,2分 (一)建成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部门网站,得0.5分。 (二)政务内网建设,1.5分。 1、接入合肥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得0.5分。 2、建成部门、单位政务内网的,得0.4分。 3、部门、单位政务内网与首脑机关办公决策系统互联互通(涉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且开放内部网页的,得0.6分;只互联未开放内部网页的,得0.2分。 二、利用信息技术服务社会、公众和办文办公,7.4分 (一)在部门、单位网站上发布除法定保密事项外的政务信息,推进政务公开,4.7分。 1、部门、单位基本信息,0.1分:即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名称及工作职责、联系方式,每项0.025分。 2、政策法规,0.4分:部门、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其内容应按发布机关和时间分类,方便查询)。国家、省、市、部门每项0.1分。 3、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1分,其中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流程、具体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8项,每项0.1分,计0.8分; 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流程、具体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等5项,每项0.16分,计0.8分;审批事项提供表格下载的,得0.2分。 4、社会监督,0.2分:其中,告知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得0.05分。公布受理网上咨询、意见和建议且在网上回复的,得0.15分。 5、及时更新本部门、单位工作动态等信息,3分。部门、单位网站连续5个工作日内没有更新内容的,扣0.3分;连续7个工作日内没有更新内容的,扣0.6分,扣完为止。 (二)网上办文办公,1.7分。 1、利用合肥市首脑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接受、报送文件及“市长信箱”办理,总分1分。未全部使用合肥市首脑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接受、报送文件及“市长信箱”办理的不得分。 2、被“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和合肥首脑机关办公决策系统采用的信息(含图片、视频等),每采用一条,得0.1分,逐月统计,年终汇总,最高不超过0.7分。 (三)结合本部门、单位行政职能,建成部门、单位业务应用系统(非办公自动化系统)并有效利用的,得1分。 三、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合发[2003年]24号),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0.6分 (一)明确分管领导的,得0.05分;分管领导具体指导、协调体现职责的,得0.05分,计0.1分。 (二)有专门或评议机构并开展具体工作的,得0.2分;有专门或兼职人员并开展具体工作,得0.1分,计0.3分。 (三)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的,得0.2分。 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5日起实施。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负责考评并汇总得分情况,报市政府机关开展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办公室。今后,随着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化,考核评分细则将不断修改完善,于次年初公布。明年将增加合肥市统一政务信息处理平台使用和为推动电子政务建设而进行的部门内部机构调整等内容。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合肥市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合纪[2005]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被测评对象是直接承担为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附名单)。同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增减相关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测评者为:在合肥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50家重点外商(外来)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法定代理人、外来投资企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承担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开发区、县区、工业小区18个责任单位的负责人。 其中,50家重点外商(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协会(商会)由市招商局、监察局、市目标办每年根据全市现有外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地区、产业、类型等具体情况,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四条 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年12月份进行。 第五条 测评的内容分为2方面8项指标。 1、第一方面:为外商(外来)投资企业及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服务情况。包括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5项具体指标。每项指标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分别为10、8、6、4分。 2、第二方面:综合工作情况。包括组织或参与招商外资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招商外资环境、认真做好服务协调沟通工作3项具体指标。每项指标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档次,分别为10、8、6、4分。 第六条 50家重点外商(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协会(商会)只需对被测评对象的第一方面内容给予测评。18个招商外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则需对被测评对象的两个方面内容均给予测评。 第七条 测评者如对某一被测评对象服务工作情况不了解,可在备注栏内注明“不了解”,不需再对其测评。计分时将其从基数中扣除。每一个被测评对象至少要有20个以上的测评者,低于这个数,测评结果视为无效。 第八条 测评活动开始后,在市招商局设置密封的测评表反馈箱,供测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递送测评表。截止日期后,由承办部门共同到场开封验表并汇总。 第九条 测评结果由测评承办部门汇总并折算成分数,依总分高低排定被测评对象的名次,报市政府核准后予以公布。测评满分为130分,及格分为78分。 第十条 市政府对测评位列前6名的单位授予全市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增加分值2分。对未达及格分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意见。在测评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测评结果将作为当年市政府机关开展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的重要内容。同时,承办部门对测评结果建立档案,作为被测评对象各年度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实绩升降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合肥市招商引资服务测评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外资委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具体工作由市招商局、市监察局、市目标办承办。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合肥市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单位 2、合肥市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测评表
合肥市招商局 二○○五年十月八日
附一:
合肥市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单位: 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农委、招商局、商务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科技局、外办、台办、交通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劳动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园林局、旅游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管局、卫生局、文化局、市容局、公安局、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市政府驻外联络(办事)处。
关于2005年市政府机关开展行政效能建设 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的加分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通知》(合政[2005]97号)的要求,制定本加分细则。 为鼓励我市各单位在各项工作中争先进位,对获得上级表彰的给予奖励加分。综合奖:责任单位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4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2分;单项奖:责任单位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2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1分。同一项目受到表彰的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加分。获奖情况以正式文件为依据。 计算时间以表彰奖励落款时间为准(2005年)。
合肥市人事局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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