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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4-15 作者: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政法机关继续适用《关于在全省政法机关实行五条禁令的通知》(皖政法[2003]11号)。
      
第三条  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和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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