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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洒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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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皖办发[2005]9号),对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皖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使执行禁酒规定成为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市委、市政府明确,从现在起,全市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是严肃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有力措施。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皖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使每一名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有酒精的饮料。要加强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约束自己,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 二、要强化领导,切实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党政组织要按照市委的要求,把执行禁酒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强化领导,认真负起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适时组织力量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业优势,切实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于群众反映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禁酒规定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 三、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顶风违纪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酒规定的违纪行为。对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顶风违纪的,要依纪从重处理,并予以通报,必要时进行公开曝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酒规定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以及所在地区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酒规定屡禁不止的,必须严肃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预防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酒规定的有效机制。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积极探索建立预防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酒规定的有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健全工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要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陶冶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坚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使执行禁酒规定成为每一名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合办[2005]1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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