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简介 | 信息动态 | 案件检查 | 廉洁自律 | 政风行风 | 执法监察 | 投资环境 | 廉政文化 | 工作研究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工作研究  
公务员犯罪新动向
发布日期:2008-4-15 作者: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党政机关县处级公务员职务犯罪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新的苗头和动向,据记者调查,成都市检察院近两年来共计查处党政机关县处级公务员职务犯罪54人,占同期查办的党政机关公务员职务犯罪的28%。
  其中主要表现为:

  一、实权部门的公务员增多。所查案件中,工商、税务、财政、农业、水电、粮食、文化等职能部门县处级公务员有40人,占74%,这些部门的领导干部掌握资源配置、税收征管、市场调控、社会福利以及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种实权,易受到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意志薄弱者极易把握不住自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从调查中,记者发现这些公务员的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权力属性。在犯罪过程中,这些人往往大肆弄权、擅权,利用自己作为职能部门干部所特有的决策权、审批权、签字权、证照发放权以及资金、人员等的调配权,实施普通公职人员无法实施的犯罪。这种权力在犯罪过程中的运作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有的干部独断专行,缺乏民主,擅自决策。如原成华区物资局局长兼区物资总公司经理秦益国在未与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短短一年时间内就个人拍板先后五次出借物资局或物资公司资金给企业和个人,导致几十万元国有资产无法收回。还有的干部利用权力,欺上瞒下,谋取私利,而且由于单独实施,往往隐蔽性强,不易案发。

  有的是个别单位或部门正职和副职之间,同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之间相互配合,对所辖职能“各司其责”,利用权力网络,结成犯罪联盟,共同实施犯罪,作案后又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共同对抗侦查。职能部门干部职务犯罪的这种团伙化、群体化现象,往往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内部产生腐蚀场效应,严重败坏单位或部门的风气,其危害性不可小视!

  有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利用对下属的支配权,明目张胆指使其手下工作人员帮助实施犯罪,而其下属有的不知情,将其视做正常的分内工作任务去完成;有的虽然明知违法却出于贪利动机而心甘情愿沆瀣一气,或慑于领导权威而忍气吞声受其支配。                               

  有的干部利用自己既是有关政策制定的参与人,又是政策的执行人,熟悉政策内容与执行程序的便利条件,规避政策大打“擦边球”,用虚假的“合法”的程序掩盖违法行为,使其作案手段从形式上趋向公开化、合法化,实质上更趋隐秘化和策略化。    

  还有的是由于行政权力对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干预过多,政企职能不分,使企业难以真正做到自负盈亏,也使财政资金因卷入企业债务而遭受损失。如某区物资局局长在其同时兼任行政机关领导和直属企业的负责人期间,将该局的财政拨款或挪用、或借贷作为企业周转资金,后因企业发生债务纠纷而承担债务责任,导致数十万元无法收回。因此,要尽快实现政企职能分开,让政府权力从市场经营中退出,从而减少因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经济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二、涉案金额巨大,追赃挽损困难。所办案件中,涉案金额共计11076万元,其中,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大案31件,100万元以上19件,1000万元以上5件,特别是渎职类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通常都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案件则占了渎职类案件的50%;在涉案的11076万元赃款中,实际挽回损失仅480万元,挽损率仅为4%。调查发现,贪贿型案件中,一方面,为规避银行存款实名制的推行,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转移和隐匿赃款等方式掩盖犯罪行为,使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挽损难度增大,另一方面,走上犯罪道路的干部往往贪图享受,生活腐化,赃款多用于炒股、赌博、经商及个人或家庭挥霍,数目过大则无法堵塞亏空。而在渎职型案件中,有些职能部门干部在主管对外借贷、调动资金等工作中,或谋私利、徇私情而超越职权,或因责任心淡薄而玩忽职守,大慷国家之慨,将国有资产大肆挪用或违规借贷给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或个人,贷款前对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贷款后对资金流向、使用情况不予考察核实和检查督促,缺乏经济交往和商业借贷起码的谨慎及必备的手续。某区科委主任张某在负责该区科技互助储金会资金存贷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借款单位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擅自越权借款,后因数家用款公司欠款无法归还造成损失2000万元。统计表明,在党政机关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中,渎职类犯罪涉案金额占涉案总金额的91%,而挽损率仅为2%。    

  三、高学历、中青年干部增多。随着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更多高学历的年轻人才走上了领导岗位,相应地,党政机关县处级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高学历者也比过去有所增加。所查案件中,48岁以下公务员35人,占65%,40岁以下公务员14人,占26%;大专以上学历34人,占63%,其中硕士研究生5人。这类高学历年轻干部自恃其年富力强,事业有成,往往产生松懈自满、狂妄自大的情绪,把手中权力视为捞取私利的资本,把弄权、谋私视做人生成功的又一标志,同时由于这些人在社会阅历、知识水平和个人能力方面优于低学历者,因而作案手段往往“技高一筹”,作案后又想方设法逃避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查处难度。这一现象说明,与过去传统的领导干部犯罪“59现象”相比,这些青壮年干部在事业“黄金时期”走上犯罪歧途,其心理动机和社会背景有着不同特点。他们有的出于贪利,为满足私欲而中饱私囊,有的出于徇情,为照顾私人关系、朋友关系、亲戚关系而实施犯罪。如某局原局长严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机关不久即被提拔为中层干部,之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毕业回单位就走上领导岗位,成为当时局级机关单位最年轻的局级干部,就是这样一位年轻有为、前途不可限量的干部却在土地并购的关键时刻经不住金钱诱惑而收受他人贿赂,走上犯罪道路。 (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评论】 【打印

 平级栏目
单位简介
信息动态
案件检查
廉洁自律
政风行风
执法监察
投资环境
廉政文化
工作研究
清风记
庐阳风纪
辅导航
信息反馈
惩防体系建设
治理商业贿赂
下载中心
合肥市纪委、监察局主办 版权所有©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cms,网站管理,网站内容管理,内容发布系统,信息采集,免费下载CMS,免费cms,内容管理系统, 个性化门户,全文检索,个人门户,建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