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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05年一起案件的审理
发布日期:2007-9-28 作者:解玉龙

 

  2005年对每一位合肥市民来说,留下最深刻印象的事情无疑是合肥市掀起了大拆违热潮。而在这一热潮中,我们市纪委所办理的案件中,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无疑是市规划局蜀山分局局长印志强违法违纪案。回忆这起案件的审理,我至今仍有深刻的感触。
  这起案件是在2005年6月合肥市打响大拆违战役前夕,由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披露而浮出水面的。市纪委案件检查一室于6月中旬开始着手调查此案,9月12日决定立案,9月15日移送审理。在这之前,案件还向司法机关作了移送。当时考虑最多的是,这起案件办理的效果好坏会直接对已经开展起来的大拆违工作产生影响。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领导对这起案件的办理有明确指示,即这起案件一要保证质量,二要讲究时效,特别是要在司法机关没有正式判决之前,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邱志强,当过兵,复员后在合肥市多个部门工作和任职,2002年9月起任市规划局规划三处处长、蜀山分局局长。当事人在被司法机关判决之前要作出党纪处分,这对我们是一新的课题,也是一次挑战。过去纪检机关所办案件,如当事人触犯了刑律,一般情况下是先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判决,然后以生效的判决书再作出党政纪处分,这不致于在错误定性和违纪金额上发生矛盾,也是一种保险的做法。但这起案件的处理,我们没有“现成饭”可吃,我们迅速理清思路后,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该案开始了审理:
  一是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错误线索。检查室移送来的邱志强案卷有7大本,错误线索有好几条,我们从这些内容庞杂的材料中,逐渐筛选出邱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商所送一套商品房的事实并进行证据固定,这是一处比较清楚的错误事实,我们从下功夫查找验证有关材料。该套商品房价款243677元,邱夫妇出售此房获利135123元,合计378800元,只凭邱志强这一处违法犯罪事实,开除党籍已不成问题。另外,我们还将其收受开发商56000元和美元4900元的证据“踩实”。
  二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确定错误性质。以上所提到的邱收受商品房、人民币和美元,我们严格以准确定性的四方面要素来认真衡量,发现其错误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符合收受贿赂的构成要件,将其认定为受贿已没有不适合之处。而邱夫妇出售商品房的获利款,我们认定为非法所得,这也与有关要素相吻合。另外,邱在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并上交的其他在任职期间所收的现金、购物卡、“咨询费”及参与赌博“赢取”的收入人民币100多万元和美元1000元,我们也将其作为“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建议收缴。
  审理这起案件体会最深的是当时埋头苦干、认真负责的态度。任何案件的审理都需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对待,但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接受案件之时,领导在时间上有具体要求,因此审理期间一分一秒都十分可贵。我们便抓紧时间审阅卷宗,一天在办公室里要工作十几个小时,连续三天都到深夜11点才“收工”,每天三顿饭有两顿在办公室吃,三天下来审理组的同志都出现了腰酸背痛的状况。正是依靠这种吃苦耐劳,埋头苦干的精神,我们按时拿出了一份相对成熟的审理报告。
  2005年9月18日,是合家欢尔的中秋节。这天中午11点,专门为讨论和处理此案的市纪委常委会议在原市委办公楼一号会议室召开。我们向常委会议提交了《关于市规划局邱志强受贿案的审理报告》。常委会经认真讨论作出决定,开除邱志强党籍。数天后,这一决定经新闻媒体向社会作了公布并引起强烈反响。2006年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邱志强有期徒刑7年。事后我们拿法院的判决书与我们的处分决定相对照,发现两者对邱志强违法违纪事实的定性没有出现不一致之处。至此,该案的处理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作者单位:市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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