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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议期间几点工作纪律的通知
合纠办〔2005〕12号
各参评单位: 为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防止行政效能建设评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把评议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确保评议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特提出如下纪律,请各参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1、不得请社会调查部门进行自我测评; 2、不得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等发放征求意见函等; 3、不得相互发放征求意见函等; 4、不得以任何理由宴请相关单位; 5、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县、区和乡镇、街道打招呼,干扰测评工作; 6、不得印发过多的简报,简报内容要多反映行政效能建设的措施及办法等; 7、不得给市评议办、市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安排与评议无关的活动。
二○○五年十月八日 |